第四届中国医院院长年会在蓉成功举行

2025-04-05 04:21:55  阅读 8 views 次 评论 1 条
摘要:

[36]这实际上是在指责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当事人不生育的情况,对立法事实存在误判,[37]存在违宪疑虑。

[36]这实际上是在指责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当事人不生育的情况,对立法事实存在误判,[37]存在违宪疑虑。

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法规处,见前注[2],第32页。[20]在新近的文献中,关保英认为:行政会议的决定模式常常通过一定的复合会议行使的机制,如通过多数意见、通过相应的表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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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纲要》第18条就是权威认可,成为本文的一个重要论据。[64] 领导班子会议则要对决策方案进行全面的讨论审议。其一,存在着否定行政首长最终决定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避免这个威胁的技术手段之一就是合议组织。[19] 又如首长负责制在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中是否存在差别?吴新平曾认为:以一个省为例,可以考虑采取两种不同的决策方式:①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由省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决定,而不管赞成的是多数还是少数。

[19]李宜春:关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6期,第93-96页。最终的规范含义包括意志和效力上的最高性、程序上的最后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认识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其边界也应当是过期之诉行政检察监督的价值所在。

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行政检察职能,除了对人民法院裁判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的案件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外,还可以在化解申诉案件的行政争议外积极探索化解过期之诉等行政争议。因此,行政法上有必要设置各种时效制度。这是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不得再处罚的时效制度,其意图不是不处罚违法行为,而是要求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进入专题: 过期之诉 。

其中的行政检察职能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具有较大部分的重合性,故而宜将这两种检察职能合起来,作为广义上的行政检察职能来理解和把握。这关系到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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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则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成立,故而发生了不可争力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便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却并不会因此而当然地具有合法性。我认为,这个问题宜于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对过期之诉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正如法谚所说,睡眠的权利不受保护。

虽说过错在于当事人自己,但如果此类情况积压过多,恐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比较强调尽快安定,以利于各种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对过期之诉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在确认行政行为不可争力的基础上,作为其例外的制度安排或者补充性的程序来架构。

至于法检协作机制,目前在组织法层面还难以觅到明确的依据,全依赖于法检双方是否具备协作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否则,看似让某些人在个案中得到了权益救济,而受损害的可能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权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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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应当注重个案中特殊情况的应对,通过过期之诉的行政检察监督,谋求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为完善时效制度的例外处理机制提供实践素材。很显然,让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过期之诉之类案件的监督路径和方式,回应了近年来各界追求实质正义的强烈诉求,体现了追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导向,与行政检察监督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如前所述,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旦成立便拘束任何人。过期之诉亦可以在相关特殊情况的确认和申请延长期限的问题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旦形成面向未来的规则,就等于以个案监督完成了带动制度建设的使命,体现了诉源治理的现代化方向。单就监督的职能而言,包括四大检察的职能,即刑事检察职能、民事检察职能、行政检察职能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过期之诉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建立在对各种利益诉求进行全面衡量的基础上,在尊重因行政行为不可争力而确定有效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调处相关争议,解决违法确认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行为不同于私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而实施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达成法律规定的公益目的,其权威来自于法律本身简言之,不可争力这种时效制度的要义在于督促相关权利人及时行使争议权利,一旦过了争讼时效,根据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便得以确定,各方面对之形成了新的信赖,一般不宜再启动对过期之诉的行政检察监督。

进入专题: 过期之诉 。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时效的种类上存在差异。

这样,原本只具有不可争力或曰形式性确定力的行政行为便有可能被赋予实质性确定力,也就是说,一旦法院不作实体审理,亦即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当事人不得再就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争议。所以,一方面应当注重对该制度的实效性进行整体评价,致力于不断加以修改完善,面向未来形成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时效制度。

在法规范和法制度上,一定的事实状态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便会依法发生一定法律效果,这种制度即是时效的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认识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其边界也应当是过期之诉行政检察监督的价值所在。对于行政法上的时效问题,我国的立法中一直缺乏普遍、统一的规定,只有个别单行法律、法规中对追究时效有所涉及。一旦形成面向未来的规则,就等于以个案监督完成了带动制度建设的使命,体现了诉源治理的现代化方向。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12月30日第07版。这个构成了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实质性根据。

而要促使行政主体行使该职权,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并经法定程序,需要论证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崇高目的所必要,并且对因此给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则要依法予以补偿。因此,行政法上有必要设置各种时效制度。

故而说,通过过期之诉来谋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限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作为适用行政行为不可争力的例外制度安排或者补充性的程序来架构。虽说过错在于当事人自己,但如果此类情况积压过多,恐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过期之诉是由于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而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意味着超过了起诉期限便不能再进行相关法律争议。与此相对应,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专门确立了各自领域的时效制度。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违法的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则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成立,故而发生了不可争力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便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却并不会因此而当然地具有合法性。

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否则,看似让某些人在个案中得到了权益救济,而受损害的可能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权威本身。

(三)对过期之诉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坚持并充分运用利益衡量原则,尽量避免让已经发生不可争力的法律关系从头再来。其中的行政检察职能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具有较大部分的重合性,故而宜将这两种检察职能合起来,作为广义上的行政检察职能来理解和把握。

(二)对过期之诉进行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在确认行政行为不可争力的基础上,作为其例外的制度安排或者补充性的程序来架构。所谓过期之诉,是指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实体审理的行政争议,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建立法检协作机制,介入行政纠纷,对人民法院不作实体审理的事实争议,查明真相,予以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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